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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1日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武术包括武术套路、散打、跆拳道、摔跤、空手道、剑道、拳道、柔道、健身气功、自由搏击等项目。
武术活动是指进行上述项目的习练、传授、表演、竞赛以及组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和武术社会团体等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武术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崇尚科学,讲究道德,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优秀武术人才的培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禁止利用武术活动宣扬封建迷信、非法敛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是全省武术活动的主管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下属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武术活动的业务指导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项工作。
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武术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武术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武术学校是指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武术理论教学、进行武术技能训练,并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文化知识教育,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
习武场所是指以培养武术爱好和提高武术技能为目的,进行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和武术理论学习的武术馆、拳社、俱乐部和武术指导站等。
第六条 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目的和习武业务范围符合规定;
(二)有与办学规模和习武业务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自有资金;
(三)有相应数量的专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开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办学场所、习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武术器材清单;
(五)武术学校教学计划或习武场所培训计划;
(六)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
(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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